3.经确认的欺诈总额为234万欧元,其中2012/13年度为90万欧元,2013/14年度为144万欧元。此外,前总经理ngelvizcay未经许可盗用了60万欧元,这已得到证实。除了在两场比赛中使用的贿赂外,这笔钱的去向无法确定。
4.伪造上述两个季节的账簿是为了使收支平衡。在2012/13赛季,俱乐部伪造了价值90万欧元的来自克里斯蒂娜·诺拉和艾伯特·诺拉的收据,这两家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在2013/14赛季,在五名董事辞职后,俱乐部与葡萄牙公司弗莱菲尔德签署了一份虚假合同,并联合出示了三张伪造的发票,伪造的收入为144万欧元。商会进行的调查显示,前总经理Á·安赫尔·维斯凯为下一个季度准备了一些发票,以便获得更有利的审计报告。
5.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前主教练迭戈·莫里安知道从潘普洛纳转移到塞维利亚的40万欧元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贿赂贝蒂斯的两名球员,他没有贪污。此外,迭戈·莫里安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必要犯罪,因为贿赂实际上是在资金转移时发生的。
6.对体育腐败的判决认为,有罪的董事会成员和俱乐部总经理与贝蒂斯的两名球员达成了协议,他们被贿赂赢得了对巴拉多·里德的比赛,并让后者赢得了对奥萨苏纳的最后一场联赛。证人和技术人员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透露了贿赂过程中的接触和会面。
7.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前贝蒂斯球员乔迪·菲格雷斯参与了上述体育腐败,审判分庭裁定他无罪。
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4款提到的“第三方奖金”。审判方在综合研究上述条款和当前欧洲及国际标准的相关问题后做出了判决。
有些人认为向其他俱乐部提供金钱或利益以赢得比赛是为了俱乐部自身的利益,但这会产生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影响,如比赛结果对第三方球队的不利影响以及对赌博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会影响公平竞争。
此外,有些人会认为,基于社会对第三方的宽容,无论第三方奖金是否构成犯罪,那些涉嫌支付第三方奖金的人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法官在这里强调,运动员的责任不仅是“赢得比赛”,而且要确保比赛结果符合双方都知道和接受的标准。
(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