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备队锻练因劳作争议胶葛告状天海,法院支撑

时间:2019-07-03 00:00       来源: CC直播吧
豫备队锻练因劳动争议纠纷告状天海,法院支持其全体诉求
新浪竞技体育国际足球新闻预备队教练因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天海,法院支持其部分诉求

cc直播7月2日讯因劳动争议纠纷,前天津天海预备队门将教练李健将天津天海俱乐部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李建索赔违约金和医疗费的诉求,同时驳回了其索赔2018年工资和比赛奖金的诉求。

李健表示,他于2016年12月22日与天津天海俱乐部(原天津权健俱乐部)签订《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教练员工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健的工作岗位为预备队守门员教练;期限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天海俱乐部根据李健工作业绩和表现有权主动选择续约合同至2019年12月20日止;工资为30000元/月(税后);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2017年12月21日合同到期后,李健仍在天海工作,但未与俱乐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5日李健因在训练中扭伤腰部,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原告经其上级教练张某的签字认可,于2018年8月8日前往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做手术,共花费治疗费42024元。该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目录内。

天津天海俱乐部至今仍拖欠原告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2日4场预备赛奖金共39000元。直至2018年12月7日,天海俱乐部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知李健解除劳动合同,但至今未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2019年1月16日,李健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天海俱乐部仅需向李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因李健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健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比赛奖金39000元(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2日共四场);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2024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464629.08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7284(社平工资5607元月×3倍×2个月×2倍=67284元);

被告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3.12条约定,原告不享有俱乐部奖金,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比赛奖金;关于劳动人事及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完退工手续,并同意配合原告办理人事及社保转移手续。对其医疗费我方已经为被告投保了社会保险,该医疗费应向社保机构进行报销,故我方不同意支付。但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给付的金额,对原告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支付。

经过当事人的陈述,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比赛奖金3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3.12中约定,原告不享受俱乐部住房、奖金及其它各项补贴,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参加过该四场比赛,故原告主张发放奖金的要求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同时,是否发放奖金、发放多少奖金、给谁发放奖金也是由被告基于经营情况、比赛胜负自主决定的,属于被告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42024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虽抗辩原告看病没有向被告申报过,医药费报销申请中主教练张某的签字是后补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况且考虑到足球行业的特殊性,且庭审中主教练张某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原告因训练受伤以及治疗前向其提出过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去治疗的事实。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4629.08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聘用期限为1+2年,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和表现有权主动选择续约合同至2019年12月20日。一年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亦未提出变更原合同,故应视为原合同期限延续至2019年12月20日。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阿森纳吧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7284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认可,并表示同意仲裁裁决,故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健医疗费42024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84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十日内,原告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原告李健其他诉讼请求。

07-03 09:09 发布